外國學生如欲在臺灣工作(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且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並限令出境。具工作證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工作時間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除寒暑假除外)。
工作證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申請上學期工作證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最長至明年3月31日止;申請下學期工作證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最長至同年9月30日止。
※ 工作許可證線上申請(僅限國際學位生)
線上申請工作許可證需先至以下網站登錄帳號,再按操作手冊之步驟送出線上申請案件。
申請注意事項
1.首次使用本系統之申請者,請參考操作手冊並先於線上系統申請帳號。
2.填寫身分別,請選擇"僑生”。
3.填寫系所名稱時,請務必填寫完整中文系所名稱,可參考系所官網或學生證上之系所全名。
4. 建議申請電子工作許可,以便自行於系統內下載 (請於審核通過後一週內下載)
5.請依資料夾名稱上傳該資料夾所需繳交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上傳以下資料至系統中:
-「學生證 影本」
-「中文版在學證明」: 請一併上傳至學生證資料夾裡
-「護照影本」
-「居留證正反影本」
- 「郵局繳工作許可申請費(TWD100)的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請上傳至 「其他」資料夾。
6.線上送出申請後,請通知生輔組承辦人員進行審核。
7.若勞動部通過您的申請案件,生活輔導組將收到您的工作許可證,並會於收到您的工作許可證後以email的方式通知您前來領取。
8.僅原工作證遺失者可申請補發許可。
其他相關規定 (許可期限、罰則、工作許可之終止)
1.具工作證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工作時間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除寒暑假除外)。
2.未依前項規定者,勞動部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且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應即令其出國。
3.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申請工作證;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4.工作證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申請上學期工作證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最長至明年3月31日止;申請下學期工作證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最長至同年9月30日止。跨學期或學年度申請工作證者,若提供次學期註冊證明者(經教務處加蓋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但許可期間仍為最多6個月。
5.申請單位(人)如要親自取件,須填具「親自領件聲明書」(請逕自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載),並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定櫃檯送件申請,於指定期限內憑收件回條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定櫃台領取,逾期領取者勞動部將以掛號寄出。
註: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輔導入學之僑生倘自行轉讀或升讀補習或進修學校、進修部、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含各級學校夜間部)者,不得申請工作許可。
詳細資訊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網站:http://www.wda.gov.tw/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電話:(02) 8995-6000
外國人申請業務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受理親自送件
E-mail:wda@wda.gov.tw
詳細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就業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