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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學年度校內海外學習計畫,請依規定時程申請

依據本校「教師辦理學生海外學習計畫作業暨獎勵補助辦法」規定:
1、請各教學單位提報案件,經系審議後送交院級審查;
2、海外學習以7日(含)以上、1位教師帶領6-10位學生為原則。
請院級單位於9月30日(星期一)下班前將會議記錄及計畫書(紙本及電子檔)送交國際處。
海外學習團送件提醒:
1、自105學年度起,申請30日以上之海外學習團,將協助轉申請教育部(如學海系列、高教深耕等)相關計畫,爭取外部經費補助。
2、為鼓勵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參與海外學習活動,提供優先錄取資格。
3、教育部重申學海築夢計畫目的係供學子赴海外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爰學校應規劃在國外實際工作場域內從事與所修習課程相關或應用學生所學專業進行職場實習,不得以在國外學校或機構接受相關課程、訓練或語言學習作為實習內容,請老師在撰寫計畫書時務必留意。
4、選送生實習期間不可參加非屬實習計畫書範圍內之活動,例如參加當地國遊學課程或非實習計畫相關之證照考試。
5、未於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2個月內辦理結案。
6、計畫主持人藉助或委託中間人仲介聯繫辦理學海計畫。

※相關申請表格如連結。

相關連結:教師辦理學生海外學習計畫作業暨獎勵補助辦法
公告承辦: 國際事務處 張僈儂
公告期限: 2024-07-04 ~ 2024-09-30
公告編號: 6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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